为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市,
为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第六阶段重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生产、进口、销售、注册登记的所有重型燃气汽车均应符合国六b阶段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均应符合国六a阶段要求。
根据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在河北省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燃气汽车应当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相应阶段的要求。2020年12月31日前,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且符合现阶段国六排放标准要求的重型燃气汽车仍可注册登记;12月31日前,已在外省办理转出手续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现阶段要求的重型燃气汽车,仍可在三十日内办理转入手续。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均应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相应阶段的要求。2021年6月30日前,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重型柴油车仍可注册登记;2021年6月30日前,外省转出且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仍可在30日内转入。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按国家要求执行。本省内部使用的车辆不受本通知限制。
按照《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河北省生产销售的重型柴油车和重型燃气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在重型柴油车和重型燃气车注册登记前实施远程排放管理车辆终端检验。
各汽车销售企业应如实向相关车辆购买者披露并告知其销售的车辆符合国家现行排放标准和本通告要求。违反本通知要求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不符合本通告要求的重型柴油车和重型燃气车,排放检验机构不予通过排放检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